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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来自:(2005-02-05)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59号 

   
  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请缴费比例尚未达到20%的企业统筹行业(包括集体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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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200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