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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自:(2005-02-05)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256号
                浙财社[1999]90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调整为16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3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地、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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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200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