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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自:(2005-02-05)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8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对象问题
 
  城镇企业(含行业单位)中,凡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可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工作的老工人,其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中所指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三、关于1999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如何提高基本养老金问题
 
  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先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3]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3]43号文第31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控制。在此基础上,再按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997年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四、关于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开支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凡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浙劳险[1998]43号文件第25条规定确定。
 
  五、关于如何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其最低基本养老金按照“先加后补”的原则处理,既今年上半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从7月1日起,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的退休、退职人员,要在其享受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之前的养老金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若基本养老金增加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例如:1、某职工1998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1998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46元,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270元,1998年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其补足到270元。1999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310元,社保机构从1999年1月份起将该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补足到31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该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62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达332元,以超过了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310元的水平。因此,该退休人员每月按332元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2、某职工1999年3月份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280元,当地1999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310元。社保机构从1999年4月份起,将该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补足到31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该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增加基本养老金67元,当地社保机构在操作时应在280元的基础上增加67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达347元,超过了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310元的水平。因此,该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每月按347元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可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七、关于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时间问题
 
  按照国家要求,各地必须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9月15日前发到每个离退休人员手中,保证建国50周年大庆的稳定与祥和气氛。工作不能及时跟上的,可先预发。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通过社保机构、银行等,把钱直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也要由社保机构和企业共同组织发放,防止克扣和挪用现象发生,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这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组织协调,按时把钱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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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2005-02-05)